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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郭妙仙与陈旭、郭君杨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郭妙仙,陈旭,郭君杨,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329-1号申请执行人郭妙仙。委托代理人方梁斌(特别授权),浙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旭。被执行人郭君杨。被执行人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卢向中。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215号东方。法定代表人郭君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君杨名下浙A×××××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人向我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君杨名下浙A×××××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戚陈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