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段秀何与黄天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何,黄天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段秀何,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黄天桂,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原告段秀何与被告黄天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菁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秀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天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秀何诉称:原告段秀何于2014年先后借给被告黄天桂400**元人民币,被告黄天桂出具借条两张,被告承诺随时要钱随时还款。后原告段秀何屡次向被告黄天桂提出归还欠款,但被告黄天桂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最终被告黄天桂承诺于2014年12月份中旬的一个星期一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协商还款的当天,原告段秀何打电话联系被告黄天桂,但被告黄天桂电话关机,无法联系。截至本案起诉时止,被告黄天桂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段秀何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黄天桂向原告段秀何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4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段秀何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证据2、被告黄天桂分别于2013年8月19日、2014年2月28日出具的借条两张,证明被告黄天桂向原告段秀何借款金额和利息。被告黄天桂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黄天桂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被告黄天桂以用于生活开支为由向原告段秀何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15‰,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段秀何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月息1分半)借款人:黄天桂20**.8.19”。2014年2月28日,被告黄天桂再次以购买车辆为由向原告段秀何借款3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25‰(按月付息75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段秀何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借期一年。月息0.025分,月息750元,每月付。可以提前付借款(最多一年)借款人:黄天桂20**.2.28”。借款后,经原告段秀何多次催要,被告黄天桂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段秀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如前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黄天桂向原告段秀何借款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段秀何要求被告黄天桂偿还借款,被告黄天桂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段秀何要求被告黄天桂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已作出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息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双方约定1万元借款的月利率15‰,未违反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约定3万元借款的月息750元,即月利率25‰,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天桂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段秀何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借款次日起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其中10000元的利息按照约定的月息15‰计算,30000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段秀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黄天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160元,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傅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