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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3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民初字第3429号原告周某,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公民,住中国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苏琳平,男。被告黄某(HOANGTHITHOA),女,1985年2月5日出生,京族,越南公民,住越南。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HOANGTHITHO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琳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HOANGTHITHOA)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6月29日到福建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十五天,被告借口回国探亲,至今未归,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HOANGTHITHOA)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5月间,原告周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黄某(HOANGTHITHOA)。2012年6月29日,双方在福建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随原告短暂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也未与原告联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J350000-2012-002452)两本、越南婚姻状况证明书、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和本院向漳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调取的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黄某(HOANGTHITHOA)国籍越南,属涉外民事纠纷案件,因原告周某住所地在本院所属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应以中国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短暂,双方之间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已分居达三年之久,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HOANGTHITHOA)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周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黄某(HOANGTHITHOA)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国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金叶人民陪审员  洪亚池人民陪审员  陈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伟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