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树波与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关力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波,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关力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波,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24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喜昌,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力军,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树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关力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商初字第14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树波,被上诉人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喜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关力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庭按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关于关力军在欠据上签字系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相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506元由上诉人李树波预交,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 楠审判员 陈 丽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美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