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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14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舟山华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普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华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普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479-2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华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493058-9),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金达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颜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普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6294918-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横涨村。法定代表人焦石成,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外初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华夏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普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普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737503.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可得收益,但目前尚未可支取。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14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