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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丁广贤与丁福信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广贤,陈彦刚,丁福信,丁广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广贤,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彦刚,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丁福信,男,1941年9月11日出生。原审被告丁广凯,男,1970年4月3日出生。上诉人丁广贤因与被上诉人陈彦刚、原审被告丁福信、原审被告丁广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商)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法官邹明宇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海云、黄占山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广贤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广贤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广贤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四十五元,由丁福信、丁广凯、丁广贤负担二千四百一十六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余款五百二十九元,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退还陈彦刚。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元,减半收取为二千三百元,由丁广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明宇审 判 员  黄占山代理审判员  刘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