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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伏某某、邓某与张某、钱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伏某某,女,生于1962年1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邓某,女,生于1983年3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程某,男,生于1977年7月13日,汉族,系邓某之夫、伏某某之婿。被告张某,男,生于1980年1月9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XX,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某,女,生于1987年12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伏某某、邓某与被告张某、钱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伏某某、邓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伏某某、邓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某某、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伏某某、邓某负担。审判员 赵 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山俭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