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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6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骆书勇与许思明、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书勇,许思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308号原告骆书勇,男,生于1962年4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传蓉,重庆上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思明,男,生于1973年12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住所地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6号,组织机构代码90349413-6。负责人杨锦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书勇诉被告许思明、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书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骆书勇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