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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刑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816号罪犯刘超,男,1990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02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超在此次减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刘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强拉硬拽的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价值35000元,数额巨大;多次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3863元,数额较大。罪犯刘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警告处罚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超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超减去刑期十个月。刑满日期: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