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太发与袁万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太发,袁万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60号原告:周太发,男,1947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和县白桥镇兴隆村委会江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426261947********。委托代理人:宋娟,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万松,男,住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金汇康郡售楼部对面。本院受理原告周太发与被告袁万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周太发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袁万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太发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太发撤回对袁万松的起诉。审判员 沈明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邰伦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