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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太发与袁万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太发,袁万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60号原告:周太发,男,1947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和县白桥镇兴隆村委会江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426261947********。委托代理人:宋娟,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万松,男,住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金汇康郡售楼部对面。本院受理原告周太发与被告袁万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周太发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袁万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太发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太发撤回对袁万松的起诉。审判员  沈明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邰伦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