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一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某与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73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1988年4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生。被告余某某,男,汉族,1990年7月23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曲某,男,1975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闫志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