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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郑霜高与龙海市榜山镇崇福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霜高,龙海市榜山镇崇福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郑霜高,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龙海市榜山镇崇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崇福村,组织机构代码:B2837679-8。法定代表人方建忠,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49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龙海市榜山镇崇福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海市榜山镇崇福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581723.6元(其中执行费8107.6元,案件受理费2856元)及利息,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