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华均与被告李文静、殷正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均,李文静,殷正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524号原告陈华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钟启,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静,男,汉族。被告殷正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均与被告李文静、殷正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均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均撤回对被告李文静、殷正红的起诉。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兴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