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申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屈某某、张某某因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申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318000-0.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子振,男,临泉县计生委执法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屈某某,男,1984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屈某某、张某某因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5)24-2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屈某某、张某某被处罚款人民币100100元。经查,被执行人屈某某、张某某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5)24-2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罚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