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裴广英、韩树林与薄天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裴广英,韩树林,薄天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申字第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裴广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树林。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薄天宝。再审申请人裴广英、韩树林因与被申请人薄天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双民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裴广英、韩树林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赔偿标准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进入再审程序。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薄天宝听从再审申请人韩树林的指挥在用木棒撬钢管时致自己受伤、致残的事实存在,依法再审申请人裴广英、韩树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申请人薄天宝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工作中操作不当,导致钢管掉下将自己砸伤,原一、二审判决其自负20%责任无不当。原一、二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对赔偿项目的确定,赔偿数额的认定,赔偿责任的划分符合法律规定。裴广英、韩树林再审申请的证据不足。综上,裴广英、韩树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裴广英、韩树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彦超审判员 高山峰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