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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叶某某,女,1966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龙伟,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军营,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叶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建立审 判 员  叶 鹏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书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