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开羽与上海芬茂洁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939号申请执行人赵开羽,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芬茂洁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捷。上述当事人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150,064.6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陆建波、审判员陆卫国、卫亚东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上海芬茂洁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35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波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