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谢鸿霞与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鸿霞,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湛化企业集团公司),湛江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谢鸿霞,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汉基,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湛化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爵杨,广东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湛江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48号(市财政局*楼)。法定代表人李华明,主任。原告谢鸿霞诉被告广东湛化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湛化公司)、第三人湛江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鸿霞及其的委托代理人周汉基,以及被告湛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爵杨,第三人国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李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30日,在第三人公开竞价招租和见证下,被告与原告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以46万元/年承包经营被告的广东湛化企业集团公司幼儿园(以下简称湛化幼儿园)承包期间从2010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2013年6月20日,根据被告的请求,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出《关于湛化幼儿园资质复评问题的批复》,为保持湛化幼儿园“市一级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同意被告与原告协商,终止以上《承包经营协议书》后,将湛化幼儿园通过第三人向社会公开竞价招租,承包期限为10年,竞价招租底价为46万元/年,第6年起每年租金调增为中标价的105%。2013年9月17日,经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且经被告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审查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同意提前终止该协议,由原告参加新一轮的招租竞价,双方确认原告投资增添的设施和尚有2年承包期的损失共360万元,约定由新承包者负责补偿给原告。除有法定原因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外,被告则须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同日,被告向第三人提交《关于湛化幼儿园挂牌招租承包申请》称根据市国资委的批复,被告已与原告终止了承包协议,申请湛化幼儿园向社会公开竞价招租。当日,被告也与第三人签订《产权租赁委托协议》,约定按市国资委的批复,通过第三人向社会公开招租湛化幼儿园10年经营权,且被告承诺“保证与承租方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定租赁合同”。2013年12月20日,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被告的委托,对解除原告承包合同的损失进行估算,该公司2013年12月20日作出《咨询报告》,认定原告的损失共为368.92万元。同月25日,经被告物业部请示,被告同意公开竞价招租条件有三:一是竞标人具备成功经营“湛江市一级幼儿园”办学资质已连续5年,且确保“湛江市一级幼儿园”复评达标;二是竞标人持有幼儿园“园长上岗证”,并具有“中国十大教育连锁品牌”金牌园长特训合格证,同时必须成功经营加盟“中国十大教育连锁品牌”的幼儿园3年以上;三是竞标人必须向出租方预交补偿原承包前期投入及提前终止合同补偿款368.92万元,中标后支付给原承包者。2014年1月3日,第三人在湛江日报和中心网站刊登湛化幼儿园10年经营权公开竞价的《公告》。原告根据《广东湛化企业集团公司幼儿园十年经营权租赁项目公开竞价书》(简称《公开竞价书》)报名参加竞价,经第三人和被告认真审查,于同年1月30日向原告发出《资格审查通过书》,根据通过书和《公开竞价书》规定,原告于同年2月7日将50万元保证金汇入第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最后,原告获得本次招租竞价唯一的中标,成交者,根据《公开竞价书》第八条第4项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人通知出租和承租双方在2014年2月11日10时到第三人交易厅直接签订湛化幼儿园租赁经营合同。然而,正当谢鸿霞按时来到交易厅拟签订湛化幼儿园租赁经营合同时,被告却向第三人来函,以不成立的理由要求暂缓公开竞价。后来也向第三人来函,称办幼儿园“影响社区住户”有“重大安全隐患”,还称该招租未经公司批准是工会擅自招租,说其中有“暗箱操作,合谋舞弊”。第三人不同意被告的上述函称,但经第三人多方协调和原告委托的律师与被告交涉,被告仍然拒不与原告签订湛化幼儿园租赁经营合同。综上所述,向社会公开招租湛化幼儿园10年经营权,旨在提升湛化幼儿园“湛江市一级幼儿园”办学资质和品位,市国资委的批复和第三人发出的《公告》和《公开竞价书》,代被告向社会公开竞价招租湛化幼儿园,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原告参加湛化幼儿园10年经营权招租竞价,并获得中标成交合法有效,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应当履行承诺在成交10个工作日内与原告签订湛化幼儿园租赁合同。但被告未履行承诺,且出尔反尔否定自己的申请和依法签订的委托协议。经多方协商无果,只得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招租竞价结果和《广东湛化企业集团公司幼儿园十年经营权租赁项目公开竞价书》规定与原告签订、履行湛化幼儿园租赁合同书,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根据有关规定与第三人签订《产权租赁委托协议》,委托第三人代为发布湛化幼儿园10年经营权公开竞价公告并选择和确定租赁方。但在公开竞价日期前,被告认为在宿舍区继续开办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被告发现在设置招租条件时存在暗箱操作和合谋舞弊的违法情况,决定不再在宿舍区开办幼儿园并停止对外招租,遂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于2014年2月10日下午致函第三人《关于暂缓湛化幼儿园十年经营租赁项目公开竞价的函》,要求暂缓公开竞价,并分别于2014年4月29日、11月4日致函第三人《关于撤销湛化幼儿园十年经营租赁项目公开竞价招租的函》、《关于湛化幼儿园经营权的函》,决定撤销湛化幼儿园10年经营权租赁项目公开竞价招租,在2015年承包经营期满后即终止对外出租。《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上述法律条款规定了合同的自愿原则。原告违反合同自愿原则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与其签订湛化幼儿园租赁合同没有法律依据。2、被告因解除与第三人签订的《产权租赁委托协议》造成不能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愿意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愿意向原告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但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原告应另案起诉。综上,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第三人述称,第三人受被告的书面委托,根据市国资委批复,按程序对湛化幼儿园10年经营租赁项目进行公开挂牌,权利来源于被告跟第三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依据政府赋予第三人的职能。2014年1月3日,第三人根据委托在湛江日报和中心网站公开挂牌湛化幼儿园10年经营租赁项目,至报名截止时间,仅有一家报名缴交保证金,按程序第三人组织被告与第三人一起对该报名意向方进行资格审查,被告派出相关人员,并以公司的名义书面复函“谢鸿霞提交的证件、资料经审查符合资格,”第三人按程序与被告一起向该意向方发出《资格审查通过书》。因仅有一家合格意向方,按要求第三人将情况书面汇报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没有提出异议。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三十二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在第三人组织签订合同当天,被告提出暂不予签订合同,租赁项目至今未签订合同。至此第三人工作已经完成,程序合法且完备,就差双方签订合同程序。第三人根据被告的委托进行公开招租,程序合法,流程完备。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以46万元/年承包经营被告公司的湛化幼儿园,承包期限从2010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2013年6月20日,根据被告的请示,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湛国资监管(2013)264号文件《关于湛化幼儿园资质复评问题的批复》,“为保持湛化幼儿园“市一级幼儿园”办学资质,促进该幼儿园的长远发展和品位提升,提高你司经济效益,同意你司与湛化幼儿园现承包方谢鸿霞协商,终止双方于2010年6月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后,将湛化幼儿园通过湛江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竞价招租,承包期限为10年,竞价招租底价为46万元/年,第6年起每年租金调增为中标价的105%。”2013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提前终止2010年6月30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原告可参加新一轮的投标竞价承包湛化幼儿园。双方确认原告投资增添的设施和尚有2年承包期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60万元,由新承包者负责补偿给原告。如政府有关部门或法律法规的障碍原因,不能给予原告补偿或补偿款不足360万元,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日,被告向第三人提交《关于湛化幼儿园挂牌招租承包的申请》,称“根据市国资委的批复,被告已与原告终止双方于2010年6月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现申请湛化幼儿园通过第三人向社会公开竞价招租,承包期限为10年,竞价招租底价为46万元/年,第6年起每年租金调增为中标价的105%。”同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产权租赁委托协议》,约定,租赁标的为湛化幼儿园10年经营权;租赁条款附《竞标人必须具备条件》;租赁价格为46万元/年;委托租赁方式为现场公开竞价租赁;委托有效期限为至2014年2月20日止。以及佣金标准和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2013年12月20日,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被告物业部及湛化幼儿园的委托,对解除原告承包合同的损失进行估算,该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粤千福田咨询字002号关于“谢鸿霞拟因提前解除湛化企业集团公司幼儿园《承包经营协议书》产生的损失估算”的咨询报告,估算结果,谢鸿霞的损失共为368.92万元。2013年12月25日,经被告物业部请示,被告同意公开竞价招租条件为:一、竞标人具备成功经营“湛江市一级幼儿园”办学资质已连续达5年(含5年)以上,承租者必须在2014年确保该园“湛江市一级幼儿园”复评达标,否则,取消承租权。二、竞标人持有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上岗证”,并具有“中国十大教育连锁品牌”金牌园长特训合格证,同时竞标人必须成功经营加盟“中国十大教育连锁品牌”的幼儿园达3年(含)以上。三、竞标人必须向出租方预交补偿原承包者前期投入及提前终止合同补偿款合计人民币368.92元(补偿款存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中标后,2日内支付补偿款给原承包者。2014年1月5日,第三人在湛江日报和中心网站刊登《公告》,一、标的名称:湛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湛化幼儿园10年经营权(交易编号:ZJCQ2014-001)。二、租赁底价:46万元/年(第6年起调增为中标价的105%)。三、资格审查时间:2014年1月30日上午10时止。四、缴纳竞价保证金及截止时间:保证金50万元,2014年2月8日16时止(以到账为准)。五、竞价时间,2014年2月11日10时。六、竞价地址:湛江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厅。七、竞价条件详情请见《公开竞价书》。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点等内容。2014年1月27日,原告根据《公开竞价书》报名参加竞价,经第三人和被告审查后,于同年1月30日向原告发出《资格审查通过书》,原告于同年2月7日将竞价保证金50万元汇入第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2014年2月10日,被告向第三人发出《关于暂缓湛化幼儿园十年经营租赁项目公开竞价的函》,申请第三人暂缓湛化幼儿园10年经营租赁项目的公开竞价。次日,第三人停止该幼儿园公开竞价的现场活动。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在第三人会议室对湛化幼儿园十年经营权租赁项目问题进行协调,被告提出缩短经营权,原告表示如果5月1日前能签订合同,可以考虑从招标的10年缩短经营权为九年。最后,未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4月29日,被告向第三人发出《关于撤销湛化幼儿园十年经营权租赁项目公开竞价招租的函》,申请第三人撤销湛化幼儿园十年经营租赁项目公开竞价招租。理由是《公开竞价书》人为设计了阻止他人参加竞价的陷阱,违反公开竞价规则。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7月2日、7月24日、10月16日先后给第三人发出《关于催签合同的函》,要求第三人敦促被告与原告尽快签订租赁合同。2014年7月2日,第三人根据原告向第三人发出的《关于催签合同的函》转给被告,并向被告发出《关于签订幼儿园经营权合同的函》,请求被告书面复函第三人。2014年11月4日,被告向第三人发出湛化集司函(2014)79号《关于湛化幼儿园经营权的函》,载明:“《公开竞价书》中注明了‘竞标人必须向租赁方预交补偿原承包者前期投入及提前终止合同补偿款合计人民币368.92元·····’,的招租条件,明显具有阻止他人参与竞标的作用,与公开竞价精神相左,属于不当的公开竞价条件,由此产生结果应予撤销。同时,由于湛化幼儿园所在地的宿舍区存在着人满为患,交通拥堵,疏散困难的安全隐患,已不适宜继续对外出租湛化幼儿园,被告决定2015年承包经营期满后即终止对外出租”。2015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湛化集司函(2015)41号《承包经营协议到期通知书》,通知原告,双方于2010年6月30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承包经营湛化幼儿园的承包经营期限将于2015年7月15日届满,要求原告做好停止办学并将该幼儿园经营资质、经营场地和原接收幼儿园资产移交回被告的准备工作,并将原告在承包期间购置的各项物品搬运清空,逾期未搬走的物品视为原告的遗弃物,被告将作损毁处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6月30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依法定程序进行签订,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也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在该合同履行期间,于2013年6月20日,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湛化幼儿园资质复评问题的批复》,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于2013年9月17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同意提前终止上述的《承包经营协议书》,将该幼儿园通过第三人向社会竞价招租。根据被告的委托,第三人已依法刊登了湛化幼儿园10年经营权公开竞价的《公告》,但于公开竞价前夕,被告又作出暂缓公开竞价函,根据被告的申请,第三人停止了对该幼儿园的公开竞价专场会。原告认为其符合公开竞价的报名条件,且已经被告和第三人的共同确认并已通过资格审查也已缴交了竞价保证金,应取得该幼儿10年经营权的承租权,多次请求签订《租赁合同》,但被告至今不同意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协议书》。2014年11月4日,被告又向第三人发出《关于湛化幼儿园经营权的函》,被告决定湛化幼儿园2105年承包经营期满后即终止对外出租。因此,该幼儿园至今未向社会公开竞价招租,未能产生新的承包经营者,仍由原告承包经营至今。依原、被告双方原签定的《承包经营协议书》的约定,承包经营期限至2015年7月15日届满,被告也已通知原告到期将如期收回该幼儿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法律条款规定了合同自愿原则。根据合同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签订,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则任何人不得加予干涉,不得强制当事人违反自愿原则与他人签订合同。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鸿霞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荣春审 判 员 黄细曼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