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北京紫都恒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凤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紫都恒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66号院3号楼底商3-2-2。法定代表人王一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祎,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钊,男,1985年9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凤珍,女,1953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羽生,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A号楼七层。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华,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紫都恒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都恒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凤珍、北京中视联国际数字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05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紫都恒盈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紫都恒盈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紫都恒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北京紫都恒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北京紫都恒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慧平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