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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韦祥斗与覃炳南、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64号原告韦祥斗,农民。被告覃炳南,个体户。诉讼代理人虞信武,农民,系被告覃炳南的员工。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l号。法定代表人韦春杰,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阮耀,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屈建国,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祥斗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炳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韦祥斗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祥斗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祥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韦祥斗负担。审判员刘助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罗召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