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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冀某某与被告齐某某、齐永彪、齐红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齐某某,齐永彪,齐红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91号原告冀某某,住顺平县。法定代理人刘春花(冀佳鹏母亲),女,住顺平县。被告齐某某,男,住顺平县。被告齐永彪,男,住顺平县。被告齐红生,男,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诉被告齐某某、齐永彪、齐红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行使诉权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春花负担。审判员  郑伟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