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冀某某与被告齐某某、齐永彪、齐红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齐某某,齐永彪,齐红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91号原告冀某某,住顺平县。法定代理人刘春花(冀佳鹏母亲),女,住顺平县。被告齐某某,男,住顺平县。被告齐永彪,男,住顺平县。被告齐红生,男,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诉被告齐某某、齐永彪、齐红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行使诉权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春花负担。审判员 郑伟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