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王万龙与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42-2号申请人王万龙,男。委托代理人田磊,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埝坛工业区天富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士军。申请人王万龙与被申请人北京梦狐服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人王万龙于8月1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提供的担保房产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万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王万龙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X号院X号楼XX层XX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京XX**字第XXXX号)的查封。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