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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与解俊财、袁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解俊财,袁宏梅,任正勇,解厚俊,台德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4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孔祥友,信贷经理。被告:解俊财,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叶集改革发展实验区彭洲村满江红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8********。被告:袁宏梅,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解俊财配偶。被告:任正勇,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珙县洛亥镇火石村*组**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叶集改革发展实验区老店村范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8********。被告:解厚俊,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叶集改革发展实验区彭洲村满江红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4********。被告:台德春,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叶集改革发展实验区南街共和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0********。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以下简称金寨邮储银行)与被告解俊财、袁宏梅、任正勇、解厚俊、台德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国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寨邮储银行委托代理人孔祥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俊财、袁宏梅、任正勇、解厚俊、台德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寨邮储银行诉称:2014年7月,解俊财、任正勇、解厚俊组成联保小组向金寨邮储银行借款,台德春为联保小组成员提供连带担保。解俊财向金寨邮储银行借款10万元,在借款期限内,部分本息未按时支付,现诉请解俊财、袁宏梅支付借款本金34835.56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6日,含逾期罚息),任正勇、解厚俊、台德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解俊财、袁宏梅、任正勇、解厚俊、台德春未答辩。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金寨邮储银行与解俊财、任正勇、解厚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与台德春签订了《联保补充协议书》,解俊财、任正勇、解厚俊组成联保小组,任一小组成员为其他小组成员向金寨邮储银行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台德春为上述小组成员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次日,解俊财及其配偶袁宏梅与金寨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解俊财向金寨邮储银行借款1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3.5%,逾期利率17.5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日金寨邮储银行依约向解俊财发放了借款10万元。解俊财在偿还部分本息后,借款本金34835.56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6日,含逾期罚息)未予偿还。任正勇、解厚俊、台德春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金寨邮储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联保补充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贷款结清试算单》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联保补充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金寨邮储银行诉请解俊财、袁宏梅偿还借款本息(含逾期罚息),任正勇、解厚俊、台德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解俊财、袁宏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借款本金34835.56元及利息1243.2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6日,自2015年6月2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任正勇、解厚俊、台德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具有金钱履行的义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标的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账号:10×××01,收款单位:金寨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被告解俊财、袁宏梅、任正勇、解厚俊、台德春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国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