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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吴燕,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朱乐瑛,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佳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燕、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乐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底1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原告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第三天被告便开始与原告分床睡,之后被告竟然在同一屋檐下与原告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均无济于事。更可悲的是,被告在QQ空间及聊天记录中流露出“女人是昏了头才结婚”,能期盼“甩掉包袱(婚姻)”等想法。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性情冷漠,夫妻之间始终难于沟通和谐,双方感情也不能健康发展。2015年3月19日,被告搬出婚房。2015年5月10日,被告竟动手打原告,原告心灰意冷,完全失去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彩礼68000元及金银首饰(钻戒一枚,金手镯一个,金项链及吊坠一付,金戒指一个);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于2014年1月份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执,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之间坦诚相待,遇事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且夫妻感情破裂缺乏法定情节,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据此,为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缓解夫妻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请求与被告徐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