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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锦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锦联,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2037.委托代理人:夏红玲,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兆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琳,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锦联与被上诉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本诉费人民币57300元,反诉费人民币2150元,由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在重审时确定负担。上诉人陈锦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54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曾艺能代理审判员  庹 佳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