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林与章爱民、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章爱民,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440号原告张林,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章爱民,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597号202室。法定代表人章爱民。原告张林与被告章爱民、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