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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林与章爱民、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章爱民,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440号原告张林,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章爱民,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597号202室。法定代表人章爱民。原告张林与被告章爱民、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