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立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方增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方增辉。上诉人方增辉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立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方增辉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规错误。上诉人起诉时,提供由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电子数据的手机短信和证人习可佳方燕贤证实存在的行政行为,符合2015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同时,提供了被上诉人2015年5月7日收到的政府信息申请和邮寄回单,被上诉人未答复的行为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材料不符合要求,原审法院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上诉人补正,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并违反上述法定及立案登记制规定作出裁定,应予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供了其要求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公安分局信息公开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该《申请表》的邮寄回执查询单,因此上诉人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曾向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公安分局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原审以上诉人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有向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公安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证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错误。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立案受理。原审裁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立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判长 龚 敏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旭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