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新疆大展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与乌什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乌什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大展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乌什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乌什县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882号原告:新疆大展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刚,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大展环宇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张莉,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大展环宇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什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乌什县。法定代表人:王文彬,职务不详。被告:乌什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乌什县。法定代表人:吐尔洪·阿不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大展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乌什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乌什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大展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大展环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44元(原告新疆大展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972元,由原告新疆大展环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972元本院退还原告新疆大展环宇投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费80元(原告新疆大展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大展环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