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清元与吴少波、邱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黄清元,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少波,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邱妙华,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吴少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元与被告吴少波、邱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清元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清元与被告吴少波、邱妙华在庭外已自行和解。据此,原告黄清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黄清元负担。审判员苏棣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韩丹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