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王玉林、张海波、王东省、贾旭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玉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张海波,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王东省,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贾旭彤,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王玉林、张海波、王东省、贾旭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1482元,执行费受理费2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3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