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70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袁���,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松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