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季春红与孙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春红,孙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446号原告季春红。被告孙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春红与被告孙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春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季春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