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德清申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德清申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德清申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德清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盛文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叶进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德武商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4777.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