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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刚,刘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9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刚,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荣国,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系李刚之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健,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刚与被申请人刘健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8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刚申请再审称:刘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刘健伪造国家机关公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依据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对房屋进行过户,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本案应中止审理,并移交北京市公安机关侦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买卖的房屋产权证号已经变更,即买卖的标的物已经改变,合同效力已经终止。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强制性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8748号民事判决,改判李刚与刘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费用由刘健承担。刘健提交意见称:同意一、二审判决,不同意李刚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刚与刘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虽然北京市昌平区民人民法院以(2013)昌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相关部门为刘健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但并不能否定李刚与刘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李刚关于刘健涉嫌犯罪的再审理由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且已经由一审法院处理,本院不再处理。李刚关于诉争房屋产权号已经变更,合同效力终止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做的判决并无不当。李刚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立   明审 判 员 符   忠   良代理审判员 彭   红   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斌书记员张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