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群众。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洪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8日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鲁P×××××号小型重型厢式货车沿大名县城某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大名县某乡某村路段时,碰撞前方行人朱某乙,致朱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王某驾车逃逸。经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证人张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侦破报告、抓获经过、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莘县公安局董杜庄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信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鲁P×××××号小型重型厢式货车沿大名县城某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大名县某乡某村路段时,碰撞前方行人朱某乙,致朱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王某驾车逃逸。经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4月17日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8日5时20分许,王某驾驶他的鲁P×××××号大货车出门,8点左右王某告诉他车的右大灯坏了。11月21日交警队的人查看车,王某告诉他,11月18日早晨王某驾车在大名县南环路发生了交通事故。2、证人朱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8日早晨,他得知他父亲朱某乙在某路被车撞了,后经救治无效死亡。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载明事故发生地及现场情况。4、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证明王某的驾驶证为B2及肇事车辆信息。5、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意见书,证明现场提取物与受检汽车前脸两端拐角装饰板及前位置灯的形状、颜色、材质一致。受检汽车前部右侧与软性物体(如人体)有撞击接触。6、朱某乙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害人身份。7、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朱某乙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继发脑疝、脑积水、颅内感染,造成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8、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9、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证明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到该处投案自首。10、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该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结案。11、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12、莘县公安局董杜庄派出所证明,证明王某无违法违纪记录。1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3年11月18日15时许,他驾驶鲁P×××××号重型厢式货车顺大名县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村路段时,因对向车灯刺眼,他看不清路况,他的车右前方响了一声,他不知道怎么回事,没停车就走了。到魏县他停车查看,发现车右前大灯、保险杠、前脸均有损坏,他就意识到出事故了。他有驾驶证。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身份。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道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曹新民审判员 闫雪玲审判员 张克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