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尹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6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于2015年6月17日14时许,在本市武昌区相国寺118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张某某家中,盗走张某某放在房间内的三星牌RV408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尹某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具有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陈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蔡珍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