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韦敏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崔国强。被执行人韦敏,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住铜陵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韦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83号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敏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