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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鲜广章与肖光贵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广章,肖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鲜广章,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肖光贵,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都江民初字第29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8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8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终结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4)都江民初字第2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束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荣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