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商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兴荣与孟祥君、张军峰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荣,孟祥君,张军峰,刘占士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653号原告赵兴荣。被告孟祥君。被告张军峰。被告刘占士。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荣与被告孟祥君、张军峰、刘占士水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荣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孟祥君、张军峰、刘占士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房产及被告张军峰所有的苏C×××××中华轿车一辆,查封、冻结价值为439724元。案外人朱广元以现金87945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孟祥君、张军峰、刘占士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房产及被告张军峰所有的苏C×××××中华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价值为43972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淑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