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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宁波万生环球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浙XX锦微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万生环球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浙XX锦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万生环球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良。被执行人:浙XX锦微电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XX锦微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余姚市经济开发区A区谭家岭东路51号内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银信评报字(2015)甬第181号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