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裁判文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金洁海皮革有限公司,江门市仙龙汽车皮具有限公司,冯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石家庄金洁海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张段固镇西两河村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门市仙龙汽车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江门市建设2路137号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冯某某,女,四川省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金洁海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仙龙汽车皮具有限公司、冯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江门市仙龙汽车皮具有限公司、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金洁海皮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门市仙龙汽车皮具有限公司、冯某某撤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684.5元由原告石家庄金洁海皮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改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