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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926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0年9月20日,汉族。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5年4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淑君人民陪审员  周 敬人民陪审员  曾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银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