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法执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马子朝与孟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法执字第00101-1号申请执行人马子朝。被执行人孟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康县人民法院(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022号裁定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孟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萧之妻宋盼盼在中国工商银行18×××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胡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卢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