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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东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甘肃三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蔡发仁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三魁矿业有限公司,蔡发仁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东初字第58号原告甘肃三魁矿业有限公司,甘肃省酒泉市北河湾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593662-0。法定代表人林魁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蔡发仁。委托代理人高万春,金塔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三魁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发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禹审 判 员  李 新人民陪审员  卢国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