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东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怀庆与被告戴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庆,戴金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298号原告赵怀庆,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宝剑,安徽李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金南,男,汉族。原告赵怀庆与被告戴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周传植,人民陪审员林爱霞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怀庆委托代理人李宝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金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怀庆诉称,2012年1月13日被告因在安徽来安县从事建筑工程建设,从原告处借款28000元,并承诺按月支付利息。现被告工程完工离开来安,原告向其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8000元整。被告戴金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怀庆与被告戴金南系朋友关系。2012年,被告戴金南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赵怀庆借款人民币2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赵怀庆现金28000元。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8000元整。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戴金南向原告赵怀庆借款人民币28000元,有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赵怀庆可随时催要。被告戴金南经催要后未能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戴金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答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金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怀庆人民币28000元整;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戴金南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戴金南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周传植人民陪审员 林爱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艳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