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显伦与赵盘治、赵续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显伦,赵盘治,赵续治,刘尚彩,赵贞才,郑森,苏世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韦显伦。被告赵盘治。被告赵续治。被告刘尚彩。被告赵贞才。法定代理人赵续治,系赵贞才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刘尚彩,系赵贞才的母亲。被告郑森。以上五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粒冲,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世福。原告韦显伦与被告赵盘治、赵续治、刘尚彩、赵贞才、郑森、苏世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显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显伦负担。审 判 长 吴敏滔人民陪审员 黄永超人民陪审员 黎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