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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3174号-2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合源置业投资中心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工业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张槎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合源置业投资中心,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工业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张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字第3174号-2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合源置业投资中心。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工业公司。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张槎村民委员会。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合源置业投资中心申请执行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工业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张槎村民委员会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工业公司应向佛山市禅城区合源置业投资中心支付出资款300000元,赔偿损失467096元,受理费5800元;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张槎村民委员会应成立清算组织,对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工业公司进行清算,并以清算的财产偿还上述债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合源置业投资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22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此外,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1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代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志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