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7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嘉善昊日滑动轴承有限公司与芜湖华翔汽配轴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善昊日滑动轴承有限公司,芜湖华翔汽配轴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770-1号申请执行人:嘉善昊日滑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法定代表人:丁见云,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华翔汽配轴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陶晓水,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二初字第003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华翔汽配轴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44.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