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志全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字第41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全,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抓获,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全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艳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志全假冒“王智泉”,通过“QQ”寻找同龄女性“好友”,谎称收购牛黄资金困难,向黄某纯、黄某香、文某金、刘某田、周某兰借钱,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与出借人结婚,骗取信任。2011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计骗取人民币483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志全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志全辩称起诉书指控骗取黄某纯85000元中有45000元不是事实,骗取黄某香100000元中有80000元不是事实,骗取周某兰154600元中有23000元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志全找制假证的人制作了一张“王智泉”的假身份证,以网名“老王”、“执着”、“人生如梦”通过“QQ”寻找40-50岁年龄段的女性“好友”,谎称专门为云南瑞丽、新加坡等药材公司收购牛黄,年收入百万,取得对方的好感。如了解到对方离异或夫妻关系不和,就表示对对方有好感。在取得对方信任后,被告人王志全以暂时资金困难需要借钱,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愿意与之结婚。在取得资金后,即更换手机和网名,并将骗得的资金用于赌博。2011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志全共计骗取黄某纯、黄某香、文某金、刘某田、周某兰人民币3356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7月,被告人王志全冒充“王智泉”,用“老王”的网名与黄某香通过“QQ”聊天成为好友。以上述方式取得黄某纯的信任,并以缺少资金困难为由向黄某纯“借款”20000元;2、2012年3月,被告人王志全冒充“王智泉”,用“老王”的网名与黄某纯通过“QQ”聊天成为好友。以上述方式取得黄某纯的信任,并以缺少资金困难为由向黄某纯“借款”40000元;3、2013年8月,被告人王志全冒充“王智泉”,用“执着”的网名与文某金通过“QQ”聊天成为好友,以上述相同的方式取得文某金的信任并向文某金“借款”,共计骗取文某金70000元。其中,2013年8月9日,文某金在长沙市芙蓉区八一桥唐泰123酒店附近将8000元交给王志全;2013年8月17日,文某金在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将50000元交给王志全;2013年8月21日,文某金在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塔克堡”饭店将12000元交给王志全;4、2014年4月,被告人王志全冒充“王智泉”,用“人生如梦”的网名与刘某田通过“QQ”聊天成为好友,以上述相同的方式取得刘某田的信任并向刘某田“借款”,共计骗取刘某田74000元。其中,2014年4月15日、4月16日、4月18日、4月19日、4月23日刘某田分别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分别付给王志全20000元、15000元、9000元、25000元;5、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志全冒充“王智泉”,用“执着”的网名与周某兰通过“QQ”聊天成为好友,以上述相同的方式取得周某兰的信任向周某兰“借款”,周某兰分别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共计支付给王志全131600元。其中:2014年12月11日在长沙市芙蓉区鸿盛大厦鸿辉家庭旅馆支付现金7800元��2014年12月15日、12月16日、12月23日,在地铁二号线人民东路出口附近分别支付现金20000元、49000元、15000元;2014年12月21日下午,在长沙市五一广场附近支付现金10000元;2014年12月25日王志全持周某兰提供的户名为周建华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9800元;2015年1月6日周某兰按王志全的要求向罗欢的账户存款20000元。黄某纯、黄某香、文某金、刘某田、周某兰将钱交给王志全后,王志全即更换手机卡和网名,并将黄某纯、黄某香、文某金、刘某田、周某兰从“QQ”好友中删除。黄某纯、黄某香、文某金、刘某田、周某兰发现被骗后,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月19日下午,王志全在长沙市芙蓉区八一桥下的咖啡之翼咖啡厅与网名为“枯叶蝶”的网友见面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了罗欢的建行卡、“邱浩东”的假身份证和现金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及抓获被告人的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发还清单、赃物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王志全时当场扣押了的罗欢的6217002920116393605号建行卡、“邱浩东”的假身份证和现金500元;扣押的银行卡已发还罗欢;3、借条两张,2013年8月9日和8月13日,王志全以“王智泉”的名义向文某金出具借条,分别借款8000元、50000元;4、刘某田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单证明,2014年4月15日、4月16日、4月18日、4月19日、4月23日分多笔共计支出74000元;5、信用卡账单查询单证明,周建华的招商银行信用卡(0003568891108631409号)于2014年12月25日消费9800元;6、银行账户开户资料、6217002920116393605号建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该卡户名为罗欢,2015年1月6日现金存入20000元,分八笔共计取款20000元;7、证人罗某兴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结婚证》证明,2014年夏天在长沙市芙蓉区鸿盛大厦一个玩打渔游戏的赌博场,认识了“王总”王志全。因“王总”说有一笔钱要进账,他妻子罗某将本人的6217002920116393605号建行卡借给“王总”。后来一直电话联系不上“王总”,银行卡没能要回来;8、证人刘某萍的证言证明,受周某兰的委托以“枯叶蝶”的网名约王志全在长沙市芙蓉区八一桥下的咖啡之翼咖啡厅见面时,公安机关将王志全当场抓获;9、被告人王志全的户籍资料证明王志全的基本情况;10、被告人王志全的供述证明的情况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全诈骗人民币483600元。因在其中诈骗黄某纯的45000元、黄某香的80000元、周某兰的23000元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对被告人王志全的诈骗金额应认定为人民币3356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3356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志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志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志全退赔各被害人违法所得共计335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晓佳人民陪审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黄明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秋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