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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0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洪国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洪国栋,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189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洪国栋,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跃进,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兴周,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洪国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洪国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维持错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北京敬业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洪国栋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洪国栋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洪国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洪国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杨咏梅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百度“”